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联系我们

联系人:18977086534 蒋律师
邮箱:1311136337@qq.com
办公室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8号楼三十一层


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时间:2014-08-29 | 浏览量:43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今天下发《关于201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14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00.69元的新标准,比2013年增加了18.34元。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4年5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74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37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4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00.69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遵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