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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绑架,律师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时间:2016-06-13 | 浏览量:2280

被控绑架,律师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2016年4月日蒋爱兵律师成功辩护

   担任H某被控绑架一案辩护人,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 绑架 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述】
     2015年2月,被告人H某因与其朋友Z某吃饭时,Z某说L某与其老板有债务纠纷未搞清楚,请求他帮忙找L某出来把债务弄清楚,并告诉H某L某的车牌号,还说之后他的老板会给一些报酬。为了帮助朋友,被告人H某答应帮忙。之后他们来到XX路小区某茶庄附近,见到L某从车上下来。被告人H某走过去对他说:“你是L某吗?我老板想找你谈谈,跟我走一趟。”L某问:“你老板是谁?”。被告人H某说:“我老板在外面,你跟我出去就见了。”之后他们一起坐车到了XX大道上。Z某让被告人H某与司机一起下车,留下他和L某在车上谈事。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将车开到XX路附近的停车场,Z某同样要求被告人H某与司机一起下车。之后Z某从L某处获得6万元钱,事后分给H某一万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H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本辩护律师在阅卷之后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H某不具备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认真书写了《关于H某不构成绑架罪的法律意见书》,呈送到检察院主办人。

【裁判结果】
    南宁市XX区人民检察院采纳L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被告人H某不构成绑架罪,并及时释放了被告人H某。
【律师心得】
     根据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H某的亲属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在未了解具体案情前,本律师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做了详细的介绍,真诚对待当事人家属,获得当事人家属的信任并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事后了解到:本案被告人H某是家中独子,深得父母的溺爱。由于交友不慎,讲哥们义气,在不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加入他人的犯罪行动,但因其本人并不知情,不具有绑架罪的主观目的,因此经本辩护律师的用心阅卷整理辩护思路,与主办机关多次沟通交流,最终得以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其家属事后送来锦旗,以表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