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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

时间:2020-03-26 | 浏览量:2038

广西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


    广西离婚专业律师团队蒋爱兵律师与周福冬(实习律师),在春节疫情期间,利用了一个月的时间,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7-2019年广西离婚后财产纠纷抽取了上千份判决书进行详细梳理及归纳总结,撰写了《2017-2019年广西离婚后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前言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离婚数量增加,广西离婚纠纷呈现井喷态势。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至2019年,广西离婚纠纷案件数量从15043件上涨至39089件,涨幅为260%。而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离婚纠纷中的重要一环,案件数量亦是水涨船高。为了探究广西此类案件的宏观趋势及裁判规则,我们通过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中广西2017-2019年已公开596份有效判决书进行了逐案阅读,并进行大数据汇总分析,期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判决宏观分析

一般情况下夫妻在离婚时都会一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因各种原因在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综合我们的办案经验与阅卷内容,我们决定从以下方面对596份判决书进行了分析统计:审理程序、判决结果、纠纷原因、离婚方式、房产数量、房产归属、车辆归属、公司股权归属、股票等理财产品归属、保险归属、收藏品等其他财产归属、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判重要观点等内容,并根据上述统计内容制作本份报告。


(一)案件数量呈稳中有涨趋势


根据检索数据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法院从2017年至2019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有效公开数量如下图所示。从趋势上来看,广西此类纠纷总体上呈现平稳趋势,平均为每年220份左右。


(二)审判程序:大部分案件为一审,呈现“一判终局”的态势


2017-2019年的判决中,一审案件数量为508件,占比85%,二审为88件,占比15%。由此可知,在已公布的判决中,一审数量占到了绝对的优势。结合该组数据,我们分析认为广西的此类案件上诉率不高,大多数案件结束在一审阶段,呈现一判终局的宏观态势。

(三)简易程序为主,被告缺席现象突出

 

简易程序系广西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最常见的程序,占到了总案件数量的61%,而普通程序占到了16%,缺席判决占到了23%。

这一现象呈现两个特点:1.大部分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使用了“短平快”的简易程序;2.审判缺席现象严重,相当部分案件被告不到庭。

简易程序为主,意味着大部分案件仅有一个审判员,较普通程序而言,其对案情的认知与审判较为主观,对案情的了解与分析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缺席审判现象的突出意味着一部分的被告对案件重视程度不足,没有提交答辩状或出庭,这会让法官更易认同原告的说辞。

 


(四)审理时限:案件审结用时较短,审理效率高


由上图所示,62%的案件能够在一个月内审结,32%的案件能够在31-180日审结,绝大部分案件能够在半年内审结,此类案件审理速度较快,案件处理效率较高。


五)律师介入:大部分当事人聘请了律师

在上述案件中,有70%的案件有律师的介入。较普通案件而言,律师的参与度更高,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此类案件难度较大,大部分当事人难以胜任。离婚后财产纠纷所涉及的取证、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庭审辩护等环节具备一定的难度与门槛,缺乏实务经验的当事人倾向于聘请律师处理。

2.涉案财产标的较高,聘请律师胜诉率更大。

3.不想在庭审中与另一方对峙。一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经耗尽心力,因而不想再与昔日的“冤家”对峙于法庭之上。

(六)判决情况:总体胜诉率较高


汇总三年的裁判情况如下,全部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占45%,部分支持占30%,全部驳回原告诉请的占25%。分析如上结果可知在近三年的判决中,原告的胜诉率较高,75%的原告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案件微观分析

(一)纠纷原因分析

一般而言,大部分当事人都希望在离婚时一并分割共同财产,在领到离婚证的那一刻与对方一刀两断,都不希望离婚后因为财产问题再次打官司。因此,我们深入分析此类数据,探究纠纷产生的源头,有利于预防纠纷产生。

1)分割纠纷与反悔系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2017-2019年纠纷原因汇总表)


尽管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种类繁多,本文以判决书最终认定的事实为准,将离婚案件产生原因归纳上图四类。可以看出,在这三年中,引发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首要原因为双方对如何分割财产产生争议,次要原因为一方对于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

结合实务经验,我们分析此种现象有以下几个原因:

1.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分割约定不明确,致使离婚后因为财产的分割引发纠纷。

2.离婚协议未体现当事人真实想法。一些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重视不足,认为协议只是办理离婚的形式。因此在拟定协议时,常常使用民政局或网上下载的格式文本,致使财产约定不明产生纠纷;也存在一些当事人为了迅速离婚,悉数答应了对方的要求,离婚后对此反悔而引发纠纷。

3.财产分割部分约定无效。由于欠缺专业知识,一部分当事人在拟定协议时不知道或者未注意法律规定,致使拟定的分割协议无效;一部分当事人未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进行核验,致使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上述常见的情形为协议分割了他人财产、非法建筑、三产房、无所有权属财产等情形。


2)协议离婚易引发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2017-2019年广西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方式统计)

2017-2019年,广西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协议离婚为427件,诉讼离婚为169件,协议离婚为诉讼离婚的2.52倍。目前从三年已公布的判决来看,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更易引发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我们分析上述原因为以下几点:

1.协议离婚的基数比诉讼离婚庞大。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民政部官网数据可知:2019年全国离婚数量为415万件,而全国各级法院共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仅仅有110万件,由此说明协议离婚的数量更多,因此在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会更大。

2.协议离婚较诉讼离婚用时更短,意味着当事人在处理离婚财产时可能更为草率,从而引发二次纠纷。

(二)具体财产分割分析


1)财产种类:房产为诉争最多的财产

                                                                              (2017-2019年诉争财产种类图)

由上图可见,2017-2019年,诉争最多的财产依次为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及保险、股权。房产当之无愧地成为了婚后财产纠纷之首。较其他省份而言,离婚后的股权纠纷、保险纠纷、财产纠纷在广西并不常见,广西的分割纠纷常见于居民耐用消费品

我们认为,这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目前广西婚姻家庭的财产情况。目前房产(自住、投资)仍为广西家庭最重要、最普遍的财产,而股权、保险及收藏品等理财产品仍未在广西家庭中普及。


2)房产类判决:成功分割所有权的概率较低

由于法院会依照当事人的合法房产约定进行分割,因此我们去除了这部分依照协议的判决,将结果汇总后,得出如上图表:近三年来,广西法院对于夫妻之间无有效财产约定的房产最常见的判决为房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折价补偿,占比38%,未对房产所有权处理占比36%,一方所有并不用给予补偿占比15%,共同共有房产所有权占比11%。

从数据上而言,近三年来有效财产约定的房产分割成功率并不高,仅为53%。有47%的判决并未对所有权进行完全分割,双方不得不继续对同一房屋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无法达到大多数当事人诉讼的预期。未处理的原因通常为夫妻双方未取得标的房屋完全所有权,常见情形为以下几点:

1.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目前,法院分割商品房所有权以涉案房产取得产权证为前提条件。因现在商品房办证周期较长,且相当部分商品房在购买后较长时间内都未能办理产权证明,因而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离婚,便无法进行所有权分割。此情形也常见于未取得相应权属证明的自建房。

2.第三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且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因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而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此情形常见于农村自建房、借名买房、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的情形,此情形下由于权属登记上有第三人名称,且几方未对所有权分割达成合意,导致无法进行所有权分割。

3.涉案房产涉及按揭还款而无法分割。因商品房按揭时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双方并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因此在未偿还完所有按揭贷款前,将无法对房屋进行分割。

4.三产房,违章建筑无法取得所有权,不能进行所有权分割。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无法取得此类房产的所有权,因而无法进行所有权分割。

3)其他类财产判决

目前,广西离婚后财产纠纷诉争财产中房产占据绝对地位。在判决中,一方常以其它类共同财产或者经济补偿款作为交换,换取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汽车的保有量也不断上升,因而汽车成为除房产以外广西诉争最多的财产。在分割结果上,61%的汽车分给了男方,24%的汽车分给了女方,而仅有15%的汽车所有权未进行分割。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男性驾驶员基数比女性驾驶员更大。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男性驾驶员比例为72.77%,女性驾驶员比例为27.23%。因而,就客观情况而言,男性驾驶员的比例明显要较高,因此在分割时从有效利用的角度考虑,会优先将汽车分给男方。

2.汽车的所有权属较为清晰,且存在共有、借名买车的情形较少,因此分割成功率较高。

最后,在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财产合法,双方无任何分割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按照现有价值进行均分。

 

四、启发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给大家提出以下建议:

(一)重视离婚协议的约定

1.重视离婚协议的作用,建议由专业人士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草拟离婚协议。由专业人士拟定的离婚协议,有利于约定优势条款,减少协议遗漏、疏忽、无效、违法的情形。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在协议中写明共同财产类型、数量、性质,并对分配方法、履行方式进行详细的约定。

3.确认共同财产所有权属,对权属证明、购买证明、出资证明等证据进行固定。共同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建议与第三人签订所有权分割协议,明确共同财产的共有方式、分割方式等。

4.在协议中明确违约方式及救济方式,可以对诸如违约方承担纠纷时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以达到制衡违约方,减少违约可能性的目的。

(二)做好诉前的准备

1.明确自身诉讼请求。结合自身纠纷情况,明确纠纷原因、需要分割的财产、分割的方式、违约责任等,准确合法地向法院提起诉讼。错误的诉讼请求不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可能引发二次诉讼。

2.收集有效证据。从已明确的诉讼请求出发,把控好未起诉前的“证据黄金期”,收集好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法律及条款较多,且内容繁杂,因此建议在分割时应当做好详尽的准备,对此不熟悉的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提升胜诉率及减小损失。

五、结语

    离婚后财产纠纷源于当事人在离婚时分割财产的疏忽,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当重视离婚协议,通过专业性的分割条款,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