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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破墙辟新道 业主同意也不行

时间:2021-04-21 | 浏览量:824
 

323日上午,南宁澳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给“澳华花园”50栋一楼某商铺业主覃女士开辟人行通道,让工人把这栋楼房的临街外墙拆掉了,小区的其他业主知道这件事情后表示了强烈反对并制止了工人的拆墙行为。他们认为,覃女士要开辟的通道,占用了小区的公共区域,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覃女士却说她在2019年购买这间商铺的时候,开发商就告诉她可以有一条通向鸡鸣路的通道的,还向大家出示了一份盖有开发商公章的证明,上面写着“覃女士购买澳华花园50号楼xx号商铺,该商铺由南宁澳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完善店面门口通道并施工,如有人为破坏要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来,开发商召集了覃女士、其他业主、物业公司和社区一起召开了协商会,一起商讨新通道的问题。

那么覃女士作为商铺的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主张在小区内开通新的人行通道呢?南国早报记者针对此事专门采访了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爱兵律师,蒋爱兵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对这一类型的案件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办案经验,我们来听听蒋律师怎么说。

蒋律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小区内的公共用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征用小区内公共用地或者改变公共用地的用途必须经业主大会的讨论通过才行覃女士的这种行为属于侵占小区公共部分,可以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出面管理,开发商、商铺业主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尽快恢复原状。

【以案说法】

在小区的运行管理中,有哪些事项是必须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呢?我们来看看今年新出台的《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总共规定了九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规约;

3、选举或更换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4、选聘和解聘小区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小区的维修资金;

6、筹集小区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9、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只要作出的决定涉及了以上九个方面,都是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共同讨论通过的,当然,通过的事项还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无效的,甚至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哦。